周剑云律师亲办案例
养儿未必能防老,律师告诉你方法正视赡养费
来源:周剑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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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乙,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云,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甲,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
被告:吴某乙,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甲(系被告吴某乙的妻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
被告:吴某丙,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甲(系被告吴某丙的丈夫),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
原告姚某乙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洲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姚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周剑云、被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甲、被告吴某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甲均到庭参加了二次庭审。原告姚某乙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某乙支付原告医药费10295.62元,被告吴某丙支付原告医药费7721.72元;2、判令被告吴某乙、吴某丙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整,于每月前五日支付;3、判令被告吴某甲履行赡养义务,照顾原告起居及住院看病,吴某乙、吴某丙经常探望原告;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吴某乙、吴某丙、吴某甲为原告子女。原告于2002年至今一直与被告吴某甲居住生活,由吴某甲照料,期间医疗费已经花费两万余元,均为吴某甲支付。吴某乙、吴某丙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未照顾母亲,未支付赡养费。眼看吴某甲已经无力负担原告各项费用,原告多次联系吴某乙、吴某丙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都遭到了拒绝。原告只能寻找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母子、母女关系,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原告并没有获得子女的赡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姚祥冠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吴某乙支付原告医药费13962.07元,被告吴某丙支付原告医药费10471.55元。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吴某乙、吴某丙每月依据法定标准支付赡养费,并凭票据分别依据40%、30%的比例支付医药费。原告姚某乙自愿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吴某乙、吴某丙经常探望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某甲同意原告姚某乙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某乙辩称:我没有劳动能力,所以原告姚某乙一直跟随被告吴某甲生活。另外,吴某甲把原告姚某乙的户口迁回家多分了40个平方,我认为既然吴某甲拿了原告姚某乙的40个平方,就应该由吴某甲赡养原告。
被告吴某丙辩称:作为儿女赡养老人是应该的,我不同意只有被告吴某甲一个人赡养原告。原告每年要到我家住2到3个月,今年因为原告身体不好没有来住。前年我去接原告到我家居住时,被告吴某甲还骂我、赶我走。原告住到我家的时候,我没有要过原告钱并且原告生病都是我带原告去医院看的。我不同意每个月支付原告1000元赡养费,我愿意每月出300元赡养费。原告每个月有700多元收入,我每个月养老金1000元出头。我提议将原告送往敬老院,三个子女一起均分费用。另外,原告有40个平方,谁得了这40个平方就应该由谁赡养老人。
经审理查明:三被告系原告姚某乙的子女。原告姚某乙自2002年起跟随被告吴某甲共同生活。2006年,原、被告共同签署了“吴某乙家庭协议书”1份,内容载明:“……4、贰万元由吴某甲(即本案被告吴某甲)保管,用于吴某丁(即本案原告姚某乙)后事,吴某丁平时生活由女儿抚养……如因吴某丁大病住院费用,由吴某乙负担40%,吴某丙、吴某甲各负担30%……”。协议签订后至今,被告吴某乙于每年过年给原告500元过节费,2015年、2016年分别给300元过节费,未支付原告其他赡养费用。被告吴某丙每年将原告接到家中共同居住二到三个月,并于每年的过年、端午、中秋各给原告500元过节费,未支付其他赡养费用。2010年原告姚某乙因病住院,扣除医保金额,共花费18119.25元。2017年因病住院,个人支付金额共计8846.1元。自2016年起,原告姚某乙健康情况每况愈下,医药费开支增大,三被告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三被告要求解决赡养问题。
另查明:原告姚某乙现收入为每月保养金750元。
再查明:被告吴某乙患有肢体三级残疾。
以上事实由原告姚某乙提交的常驻人口信息表复印件2张、病例原件20页、医疗费票据12页、交通费票据4页、家庭协议书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张、收入证明1份、身份证明1份、被告吴某乙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1张、收入证明1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原告姚某乙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应当依法承担起相应的赡养义务。被告吴某乙、吴某丙辩称谁得原告的安置面积谁负责赡养,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乙的面积归谁所有系由原告自身意愿决定,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依据。故本院对被告吴某乙、吴某丙的该项辩称,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吴某丙提出将原告姚某乙送至敬老院,由三子女均摊费用的辩称,因与原告姚某乙的意愿相悖,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原告姚某乙自2002年起长期跟随被告吴某甲共同生活,为了保障原告稳定的生活环境及情感依赖,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乙应继续跟随被告吴某甲共同生活为宜。对于原告姚某乙要求被告吴某乙、吴某丙支付其之前看病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对于住院产生的费用,原、被告于2006年签订的家庭协议书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原告大病住院的费用由三被告分别依照30%、40%、30%的比例分摊,故三被告应当依据该协议书的内容全面履行。故原告姚某乙提交医药费票据予以证明的2010年、2017年1月6日至4月16日期间住院费用共计26965.35元,应由被告吴某乙支付10786元、被告吴某丙支付8090元。对于住院费用以外的医药费,原告姚某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当时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故对其这部分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起诉之后的住院费用,由三被告依据协议书约定的比例凭票据支付给原告。对于原告姚某乙的赡养费用,本院依据2016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消费性支出、原告姚某乙的收入及其实际需要,三被告应每人支付原告赡养费450元。因原告未向被告吴某甲主张赡养费,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吴建良辩称自己为肢体三级残疾,无劳动能力,故无力赡养。对此本院认为,在签订家庭协议书时,被告吴某乙已身患残疾,在签订家庭协议书时应已全面考虑自身收入等实际条件,现以此为理由要求免除赡养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其劳动能力受限,就其应支付的赡养费可适当予以减少。原告姚某乙自愿撤回要求被告吴某乙、吴某丙经常探望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人何以堪?在我们幼年时,父母不会因为我们不漂亮、不聪明、不可爱而拒绝抚养,那么在他们年老时又为何要忍受附条件的,限定式的赡养呢?人生最悲哀的事莫过于子欲孝而亲不在。希望本案的各位被告可以以亲情为重,不要过于计较他人付出的多少,以亲情出发,互谅互让,让老人安享天伦之乐。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姚某乙继续跟随被告吴某甲共同生活。
二、被告吴某乙、吴某丙分别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姚某乙2010年、2017年1月至4月6日期间住院产生的医药费10786元、8090元。
三、被告吴某乙、吴某丙自2017年4月起于每月5日前分别应支付原告姚某乙赡养费350元、450元。其中2017年4月至10月的赡养费由被告吴某乙、吴某丙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姚某乙,吴某乙应支付2450元,吴某丙应支付3150元。原告姚某乙自2017年4月17日起的住院费用由被告吴某乙、吴某丙分别依据40%、30%的比例凭票据分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姚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吴某乙、吴某丙负担(该款原告姚某乙已预交,由被告吴某乙、吴某丙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姚祥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贰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审 判 长  韩洲晶
人民陪审员  谈志平
人民陪审员  陈国蓥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雯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已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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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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